根據湖南省林業廳《關于做好集體(個人)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申請工作的通知》(湘林資〔2010〕137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總則
(一)集體(個人)年度木材采伐計劃在執行采伐限額管理的前提下,實行“自下而上申請制”和“公示制”。
(二)集體木材生產計劃分主伐、更新采伐、撫育采伐、和其它采伐四種采伐類型。每年的主伐計劃和撫育采伐計劃由管理區林業主管部門在上一年度的10月1日前以限額為依據一次性全額下達到各鄉鎮(工區);更新采伐計劃和其它采伐計劃不下達到各鄉鎮(工區),由管理區根據實際情況再作安排。
(三)管理區林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只下達一次,即使申請量小于限額,其剩余的計劃也不再在當年內分配下達。
二、程序
(一)公告。管理區林業主管部門和各鄉鎮(工區)在上一年的10月1日前通過電視、政務公開欄、會議等各種形式,告知廣大林農和其他森林經營者。
(二)申請。申請之前,各鄉鎮(工區)根據本單位可采伐資源分布情況將年度采伐計劃下達到村,各村必須在限額采伐計劃內組織申請,由有可伐資源的林權人在上一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之內向所在地林業站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間為三個月。申請人可以是村集體、組集體、聯戶和個人,已經出售的活立木由購買方提出申請。屬于集體申請或林權共有人提出申請的,應當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林權共有人同意,山林權分離由林權人申請采伐的,應當告知山權單位。
(三)受理。為了使木材生產計劃分配更科學合理和方便生產作業,對于受理的申請應當由鄉鎮(工區)統一進行伐區作業設計;認定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書面答復,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
1.有權屬糾紛的;
2.未到樹種采伐年齡的;
3.出售的活立木未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或沒有做到公正公開村民有意見的。
4.不符合《湖南省伐區調查設計技術規定》相關條款的;
5.屬集體申請或林權共有人申請的,申請人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或林權共有人同意的;
6. 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相符的其它情形。
(四)初審。各鄉鎮(工區)應當根據伐區設計的情況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審的依據和原則是:各鄉鎮(工區)下達到各村(居委會)的年采伐限額計劃;各村組可伐資源量;國家、省、市關于生態公益林采伐的有關技術規定;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需要等。
(五)公示。初審后,各鄉鎮(工區)將初審結果返回到村,以村為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天,公示內容為初審獲得木材生產計劃的申請人、采伐地點、林權證號、面積、數量、四至界線等,并公示咨詢和舉報電話,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各村應根據具體情況制作一至若干塊永久性固定公示牌。經公示無異議后各鄉鎮(工區)以紅頭文件形式將初審結果上報管理區林業主管部門,上報時間不得遲于每年的4月10日。
(六)審核。管理區林業局對上報的申請組織審核,集體研究初審方案。林業局在審核和集體研究時,無政策依據和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各鄉鎮(工區)的初審計劃。
(七)成文。林業局將審核結果報管理區管理委員會,經管理區領導集體研究確定后,由管理區林業主管部門下達年度木材計劃文件,文件包括正文和附表兩個部分,正文說明計劃制定的依據、計劃總量和分項數量、依法采伐的要求等,附表應分鄉鎮(工區)、村組明確木材生產計劃下達的具體單位和個人、采伐地點、采伐類型和數量。
(八)公布。集體(個人)年度木材生產計劃文件在區、鄉、村三級公布,其中鄉、村兩級公布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各鄉鎮(工區)向獲得木材生產計劃的申請人發放《木材采伐指標入村到戶通知單》。
(九)辦證。獲得木材生產計劃的申請人憑《木材采伐指標入村到戶通知單》和伐區設計文件及時到管理區林業局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并一次性繳納所有規定的稅費。
(十)采伐。獲得木材生產計劃的申請人必須憑《林木采伐許可證》并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要求進行采伐,否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年度內未完成采伐的,《林木采伐許可證》作廢,不辦理計劃結轉。
三、其它事項
(一)相關采伐類型的說明。其它采伐主要用于對征占用林地林木的采伐、殘林改造(每畝出材在2立方米以下)、火災等其它自然災害林木、線路材的采伐。更新采伐主要用于對達到過熟林,其生態功能低下的生態公益林,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按技術規定實施擇伐或小塊狀采伐。
(二)關于分項計劃不能串用的說明。主伐指標可用于征占用林地、殘林改造(每畝出材在2立方米以下)、因火災等其它自然災害林木、線路材的采伐,但其它采伐指標、更新采伐指標和撫育采伐指標不能用于主伐或串用。
(三)楠竹采伐不限額到鄉,實行全區限額控制,需要采伐楠竹的,由林權所有人在年度內申請,其指標按先后次序用完為止。
(四)因征占用林地和因火災等其它自然災害需要采伐林木的,如果在申請期內,由所在鄉鎮在初審時優先安排,如果在申請期以外,由管理區在其它采伐指標內安排,當年的其它采伐指標已使用完了的,第二年由鄉鎮(工區)優先安排采伐計劃。
(五)各鄉鎮受理和初審采伐計劃申請時,對已出售了活立木的村組,在其提出的采伐計劃中已銷售的活立木計劃與總計劃之比,不得低于該單位已出售活立木的蓄積量與該單位成過熟林總蓄積量之比。
(六)申請人需提供的依據和材料。申請人在提出林木采伐申請的同時,應提供林權證書或其他可證明林木權屬的證明材料,屬已購活立木的,需提供購買活立木的合同和林權證書或相應的證明材料。
此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作者:黨政辦
編輯: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