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洞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案件處罰公示
永州市食品藥品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
(金)食藥監藥罰[2018] 001號
當 事 人 :湖南省馨康樂藥品零售連鎖有限責任公司金洞店
地 址:金洞鎮沿河街 郵編:426191
營業執照注冊號:91431121MA4L12X206
《藥品經營許可證》證號:湘CB746S400(換)
企業負責人:程飛南 性別:男
違法事實:2018年3月27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對你藥店進行了監督檢查,查得:在中藥飲片合格品柜臺區發現存放有黨參600克、茯苓570克、大黃300克、白術500克、杜仲500克、當歸500克,以上六種藥品沒有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經我局調查核實該店現場不能提供購進票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該行為屬“從不具備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已對上述不能提供購進票據的藥品黨參600克,茯苓570克,大黃300克,白術500克,杜仲500克,當歸500克進行扣押。經我局調查核實,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法購進票據的黨參600克,茯苓570克,大黃300克,白術500克,杜仲500克,當歸500克是當事人2018年3月從湖南省馨康樂藥品零售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總店購進的,藥品標價簽上明示的銷售價格分別黨參600克×1.5/10克=90元,茯苓570克×0.7/10克=39.9元,大黃300克×0.5/10克=15元,白術500克×0.7/10克=35元,杜仲500克×0.5/10克=25元,當歸500克×1.3/10克=65元,以上六種藥品合計269.9元。截止調查時止,尚未銷售,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1.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扣押的實物:證明當事人涉嫌從不具備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事實存在;
證據2、現場檢查照片和當事人提供的上述藥品標價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售價為黨參600克×1.5/10克=90元,茯苓570克×0.7/10克=39.9元,大黃300克×0.5/10克=15元,白術500克×0.7/10克=35元,杜仲500克×0.5/10克=25元,當歸500克×1.3/10克=65元,以上六種藥品合計269.9元。
證據3.《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合法身份。
2018年4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進行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從不具備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本局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黨參600克,茯苓:570克,大黃:300克白術:杜仲500克,當歸:500克。
2.處以貨值金額4倍的罰款,合計:一千零七拾玖元陸角(1079.60元)
當事人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永州市金洞管理區國庫集中核算支付中心和賬號:187158010492000060000000012開戶行:農業銀行金洞營業所;直接到本局辦理繳納罰沒款和沒收涉案物品手續后。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金洞管理區或永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冷水灘法院提起訴訟。
金洞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 年4月16日
本決定書由執法人員送達當事人,并由當事人簽收。
簽收人:唐金鳳
注:存檔。
注: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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